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陳哲宏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27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1,7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0,7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