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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9號聲 請 人 甲○○

18號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有土地、房屋各一筆,價值新台幣(下同)853,575元及186,500元,另有投資2,500,000元,合計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價額為3,540,075元(聲請人另有汽車1輛,據聲請人陳報已於96年12月間出售,不列入破產財團),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