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0號聲 請 人 甲○○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標準徵收費用。又破產和解,係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以預防破產為目的,與債權人團體訂立之清償債務之強制契約,由法院參與其事之程式。該和解契約應由債務人提出和解方案,並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而成立,準此以言,和解應係著重於清理債務人之債務。是以標的價額宜以債務人所負之債務核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核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三、本件聲請書狀未據聲請人簽章,應一併補正。
四、逾期未繳或未補正書狀格式欠缺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