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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5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裁判日期:200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