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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89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補償金領取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12,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裁判日期:200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