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之價額,暫以每坪新台幣2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4,86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之價額,暫以每坪新台幣2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4,86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