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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乙光勞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利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利鋼鐵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59,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裁判日期:20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