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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3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與凱薩假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權利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聲明一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聲明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其性質為確認之訴,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至三審終結,其期間推定為4年4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按每月租金新台幣300元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5, 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確認權利存在等
裁判日期:200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