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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78號原 告 己○○

丙○○乙○○丁○○

共同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3,9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