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19號原 告 甲○○代 理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丁○○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丁○○之應受送達處所,或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於書狀內記載被告丁○○之送達處所「台中縣○○鄉○○村○鄰○○路○號」,惟經本院依該處所送達結果,經郵政機關以「遷移」退回,有退回之信封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是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被告丁○○,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丁○○之正確送達處所,如被告丁○○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亦應聲請本院對被告丁○○為公示送達。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其與被告丁○○或丙○○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