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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和解書為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18,721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82元,又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是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2,53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