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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70號上訴人即被 告 吉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及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1170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撤銷股東決議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0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