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1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如為法人其名稱。

二、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其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訴訟標的價額。

六、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裁判日期: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