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國海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利益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