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號原 告 蕭榮村即榮川工程行相 對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