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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3號上 訴 人 乙○○兼法定代理 丙○○人 (共同指定送達處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1233號給付管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92,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用等
裁判日期:200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