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77號
參 加 人 乙○○
甲○○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日紡國寶管理委員會與被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管理基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函知參加人於收受通知後3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該項通知已均於民國97年10月3日送達參加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參加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參加訴訟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