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77號上訴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紡國寶管理委員會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77號返還管理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