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複 代 理人 林巧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增值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1月19日裁定命在該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經台中市地方稅務局重核復查決定撤銷原處分,迄未據當事人依法提起訴願,業告確定等情,有該局99年4月7日中市稅法字第0996330490號函暨所附文件及該局99年5月18日中市稅法字第0990029378號函附卷足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