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增值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8,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