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01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廖建智律師複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被 告 庚○○
辛○○甲○○己○○乙○○戊○○○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被 告 壬○○
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