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01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01號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77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