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新型專利為由,依專利法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則本件係屬於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