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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院指定以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1)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2)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屏風式光明燈」(新型證書第170202號)、「屏風式光明燈追加㈠」(新型證書第170202號追加一)及「可呈屏風擺置之光明燈」(新型證書第M253296號)之新型專利,依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第108條請求損害賠償,依上開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裁判日期:200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