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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0號上 訴 人 甲○○

乙○○丙○○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日期:200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