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王志中 律師被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金領取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原告起訴之聲明二、關於農林作物部分、三、關於地下水井設施部分,提出書狀陳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