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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35號原 告 乙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裁判日期:2008-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