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