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31號被 告 太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臺灣易吉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2131號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9,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