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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72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委任書係偽造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之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經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為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