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2號原 告 丁○○
號10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
號10丁○○
號10被 告 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並說明有無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受領汽車強制責任險之保險理賠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金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