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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3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被 告 昆山工具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法第7 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係依專利法所保護之專利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法第7 條規定,本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