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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43號原 告 臺灣省臺中市私立西苑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友森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被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附記:請原告說明:

本件依照所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顯示:原告西苑駕訓班向被告承租土地,其租約係自95年2月13日起至98年2月12日,被告友森公司與原告間之租約約定,則自94年7月26日起至97年7月25日為止,為何請求調整兩造間之租金期間為自97年7月25日起至100年7月24日為止?若兩造間已另訂新租約,請提出新租約資料到院。

裁判案由:酌減租金
裁判日期:200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