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78號原 告 丙○○即反訴被告 子○○
丑○○甲○○乙○○丁○○寅○○戊○○上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被 告 壬○○即反訴原告 庚○○
癸○○辛○○己○○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反訴原告應提出祭祀公業林燕龍原始設立人及全體派下系統表之相關資料,並就大正八年管理人選任決議書、賣渡證書所顯示之派下員姓名,詳予說明各派下員間關係及房份比例。
反訴原告庚○○並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