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3號原 告 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虛偽不實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起訴狀載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所稱之附表。
(二)起訴狀附之附屬文件影本二份。
(三)祭祀公業賴文成立之證明文件,如經法人登記,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四)祭祀公業賴文所有不動產清冊及土地登記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