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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10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 丁○○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當事人間變更房屋稅籍資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裁判日期:2009-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