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99號原 告 地○○
子○○寅○○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K○○
巳○○丑○○卯○○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 告 G○○
J○○○戊○○○宇○○玄○○A○○壬○○B○○C○○甲○○己○○L○○乙○○F○○未○○天○○I○○宙○○申○○酉○○亥○○戌○○
樓黃○○E○○丙○○
號H○○癸○○辛○○D○○庚○○上二十四人共 同 林易佑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丁○○
辰○○兼訴訟代理人 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