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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99號原 告 地○○

子○○寅○○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K○○

巳○○丑○○卯○○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 告 G○○

J○○○戊○○○宇○○玄○○A○○B○○C○○甲○○己○○L○○乙○○F○○未○○天○○宙○○申○○黃○○E○○丙○○

號H○○癸○○D○○庚○○酉○○亥○○戌○○上二十七人共 同 林易佑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丁○○

辰○○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午○○

壬○○I○○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酉○○、亥○○、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裁判日期:200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