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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9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51號原 告 己○○兼訴訟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

4被 告 丁○○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複 代理人 戊○○被 告 庚○○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黃幼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485號確認所有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48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09-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