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51號原 告 己○○兼訴訟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
4被 告 丁○○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複 代理人 戊○○被 告 庚○○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黃幼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485號確認所有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48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