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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7號原 告 庚○○被 告 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四季和風迴轉火鍋有限公司四季風和食品有限公司四季和風有限公司兼上列四人法定代理人 己○○即乙○○○○

居台中市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2樓被 告 戊○○即甲○○○○○○、丙○○○○、和風食品

行、河南食品行

居台中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過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己○○、戊○○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甲○○○○○○、丙○○○○、和風食品行、河南食品行之營利事業登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股權過戶等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