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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65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000元,尚欠新台幣21,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