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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裁判日期:200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