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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尖堂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437號履行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裁判日期:200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