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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鄭博仁原 告 楊淑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被 告 新大陸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治鍠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被告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0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