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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5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525號請求履行調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甲○○、乙○○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54,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8-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