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依原告起訴狀研判,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二、又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朱子芬律師身分證Z000000000號,住台中市居○街○○號三樓,與被告乙○○間法律關係不存在」,究係何種法律關係,原告應明確表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究係確認何種法律關係,並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朱子芬戶籍謄本。
三、逾期不補繳裁判費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