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乙○○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起訴狀中已表明請求判決之事項為⑴確認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語張文萱間法律關係不成立⑵確認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與朱子芬間法律關係不成立,惟本院對聲請人上開具體特定之訴訟標的未予裁判,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之判決,已述明聲請人之上開請求因欠缺當事人適格、並欠缺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駁回聲請人之訴,是本院之前揭判決關於訴訟標的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