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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29號上 訴 人 綸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 甲○○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829號給付報酬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3,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費用
裁判日期:2008-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