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30號上 訴 人 綸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銅安企業有限公司等人因97年度訴字第830號給付報酬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