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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74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974號請求確認委任書係偽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裁判日期:2008-07-29